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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對群眾舉報涉疫情
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通告
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,依法打擊妨害預防、救治、控制疫情的違法犯罪活動,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積極性,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(zhàn)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疫情防控期間,實行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制度。
一、獎勵范圍
凡舉報下列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之一,經(jīng)查證屬實的,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:
(一)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,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;
(二)以故意逃避、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、檢疫、強制隔離、隔離治療的;
(三)疫情期間非法聚集、聚眾賭博的;
(四)非法生產(chǎn)、銷售用于防御傳染病的偽劣防護用品、醫(yī)用衛(wèi)生材料或非法獵殺、收購、運輸、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;
(五)編造虛假的疫情、警情,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、警情信息,在網(wǎng)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、造謠滋事、謊報疫情,引起社會恐慌等擾亂公共秩序的;
(六)以防控疫情的名義實施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的;
(七)借疫情哄抬物價、牟取暴利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;
(八)盜竊、破壞、哄搶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;
(九)用人單位、房屋出租人未如實采集、報送疑似重點疫區(qū)人員信息,經(jīng)調查確是重點疫區(qū)人員的;
(十)堅持生產(chǎn)和已開復工企業(yè)防控措施不到位的;
(十一)各類企業(yè)、個體工商戶不按防疫要求擅自開復工的;
(十二)市指揮部和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符合獎勵的情形。
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,群眾可以撥打“110”電話、指揮部辦公室電話0535-8212597或者直接到公安機關舉報。
二、獎勵條件
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明確、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違法犯罪情況,舉報內(nèi)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并經(jīng)公安機關查證屬實。
三、獎勵標準
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,視情給予1000元獎勵;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,每起案件獎勵3000元,重特大案件獎勵5000元至20000元。
匿名舉報的,結案后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予以獎勵;聯(lián)名舉報的,按照一案進行獎勵;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,獎勵第一舉報人。
四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屬于獎勵范圍:
(一)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線索;
(二)公務人員在職權范圍內(nèi)掌握的線索;
(三)其他不屬于獎勵范圍的情況。
舉報公安機關懸賞的案件,按公布懸賞的金額獎勵,不再重復獎勵。
五、 獎勵實施
市指揮部和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后,將及時與舉報人聯(lián)系。對符合獎勵條件的,根據(jù)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;
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,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,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,配合公安機關工作。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,將依法追究責任。
六、本辦法由招遠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(指揮部)負責解釋。
招遠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
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(指揮部)
2020年2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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