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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遠兩鄰居斗氣,樓下用“震樓器”還擊樓上!被處罰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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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萍于 2021/01/25 09:33:16 發(fā)布
IP屬地:未知
來源:招遠信息港
作者:招遠信息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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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遠兩鄰居斗氣,樓下用“震樓器”還擊樓上!被處罰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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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招遠某小區(qū)內(nèi)有對鄰居卻鬧得不可開交喂,110嗎?我家樓下鄰居又制造噪音影響我休息,你們趕快來看看吧!喂,110嗎?我家樓上鄰居在家拖凳子,故意跺腳,影響我休息!近日,招遠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連續(xù)多次接到某小區(qū)這兩家鄰居的報警,每次民警到達現(xiàn)場后,反應的都是因不滿對方家中產(chǎn)生噪音,而引發(fā)的系列問題。處警民警也多次規(guī)勸雙方,鄰里之間應該相互理解,相互包容,不要為這點小事爭執(zhí)不下,傷了鄰居之間的和氣。但是,由于積怨已久,民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說,卻始終未能完全根除兩家矛盾。2021年1月19日,泉山派出所再次接到報警稱,樓下鄰居家里可能安裝了“震樓器”每間隔一段時間就會發(fā)出咚-咚-咚-咚的噪音。民警到達現(xiàn)場后,果然在樓下欒某家中依法查獲一臺正在工作中的“震樓器”。經(jīng)過民警審查,欒某承認,其因不滿樓上鄰居噪音,為了“解氣”便從網(wǎng)上購買了“震樓器”,每天上班后就將“震樓器”開啟。民警當場將“震樓器”予以沒收,并再次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(diào)解,欒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并道歉。同時,樓上住戶也表示,以后在室內(nèi)活動會多加注意,盡量減少噪音的產(chǎn)生,最終雙方握手言和。但是,由于欒某涉嫌制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,被招遠市公安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行政警告處罰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理法》第五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對于故意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第一次給予警告處罰;警告后仍不改正的,將對其處以200元以上、5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。